高效液相色谱法
标准概述
规定高效液相色谱法的方法原理、仪器与色谱条件、系统适用性试验、测定方法(外标法、内标法、面积归一化法等)与数据要求,用于药品的鉴别、检查(有关物质、残留溶剂等)与含量测定,是药典品种正文普遍引用的通用检测方法。
基础信息
| 标准号 | 《中国药典》2025年版 四部 通则 0512 |
|---|---|
| 标准名称 | 高效液相色谱法 |
| 标准状态 | 现行(替代 《中国药典》2020年版 四部 同名通则 0512;按 2025 年第 32 号公告,本版药典收载的品种,相应历版药典标准同时废止) |
| 标准类别 | 国家标准 |
| 标准体系 | 食品药品 |
| 采标情况 | 无 |
| 发布机构 |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、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|
| 发布日期 | 2025-03-20 |
| 实施日期 | 2025-10-01 |
主要技术内容
一、核心变化(与旧版及同类标准对比)
1、版本更替与法定地位:2025年版药典经国家药监局、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5 年第 29 号公告颁布,自 2025-10-01 起实施。实施之日起,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及生产上市的药品应执行本版药典相关要求,2020年版相应内容按公告规定废止或衔接。
2、通则体系延续中的完善:0512 属四部色谱分析通则,与气相色谱法、离子色谱法等共同构成色谱方法体系;2025年版对通则体系进行了系统梳理,方法条款的表述与技术要求随之更新(具体增修订内容以四部正文为准)。
3、与指导原则的效力区分更明确:按 2025 年第 32 号公告,通用技术要求与品种正文为法定要求,指导原则为推荐技术要求。方法开发与验证时可参考相关指导原则,但判定仍以通则与品种正文为准。
4、与注册标准的衔接规则:公告明确,注册标准检验项目多于或严于药典规定的,应在执行药典基础上同时执行注册标准;少于或低于药典规定的,应执行药典规定。这直接影响检测机构的判定依据选择。
5、数据与记录要求趋严:色谱数据的采集、积分、审计追踪与电子记录管理要求,与药品数据完整性监管方向一致,是体系检查的重点。
注:本通则的具体条款、系统适用性参数与计算公式以《中国药典》2025年版四部正式文本为准。
二、对检测行业的要点提示
1、资质与认可
药品检测机构的能力附表须更新为"《中国药典》2025年版"版本标识,报告依据不得再写 2020 年版;2025-10-01 后出具的药品检验报告引用旧版将构成依据错误。
承接药品注册检验、委托检验时,应先确认执行标准是药典、注册标准还是两者叠加,并在合同中固化。
2、方法选用
品种正文有专属性方法时,优先执行品种正文;通则 0512 提供通用框架,两者冲突时以品种正文为准。
注册标准与药典并行的情形,按 2025 年第 32 号公告的衔接规则处理,报告中应逐项列明依据来源。
3、设备与设施
高效液相色谱仪的泵流量精度、检测器噪声与漂移、柱温箱控温精度需定期校验;色谱柱批次差异应通过系统适用性试验控制。
色谱数据系统(CDS)须开启审计追踪、设置权限分级并定期备份,电子记录管理应符合数据完整性要求。
4、人员与培训
系统适用性试验的判读、色谱峰纯度评估与异常峰识别依赖经验,应开展对照品比对与人员考核;新版药典实施后须完成版本差异培训并留痕。
三、常见问题(FAQ)
Q1:2025-10-01 之后还能按 2020 年版药典方法检验吗?
A:2025年版药典自 2025-10-01 起实施,应执行本版要求;历版药典中本版已收载的品种,相应标准同时废止。个别过渡情形按国家药监局 2025 年第 32 号公告及后续文件处理。
Q2:药典通则与指导原则的效力有何不同?
A:按 2025 年第 32 号公告,凡例、品种正文、通用技术要求为法定要求;指导原则为推荐技术要求。方法验证与开发可参考指导原则,但符合性判定以通则和品种正文为准。
Q3:注册标准严于药典时按哪个判定?
A:注册标准检验项目多于或异于药典、或指标严于药典的,应在执行药典要求的基础上同时执行注册标准的相应项目和指标。
Q4:系统适用性试验不合格能否调整色谱条件?
A:可在通则与品种正文允许的范围内调整色谱参数(如流速、柱温、流动相比例)后重新进行系统适用性试验;超出允许范围的调整属于方法变更,需进行方法学验证并经委托方确认。
Q5:色谱数据需要保留到什么程度?
A:应保留原始数据、积分参数、审计追踪记录与修改痕迹,确保结果可追溯;纸质打印件不能替代电子原始记录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