污水监测技术规范
标准概述
规定污水手工监测的监测方案制定、采样点位、监测采样、样品保存运输和交接、监测项目与分析方法、监测数据处理、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等技术要求;适用于采用手工方法对排污单位污水进行监测的活动。
基础信息
| 标准号 | HJ 91.1-2019 |
|---|---|
| 标准名称 | 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|
| 标准状态 | 现行(替代 部分代替 HJ/T 91-2002《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》中的污水监测部分;自实施之日起,HJ/T 91-2002 中涉及污水监测的部分废止) |
| 标准类别 | 行业标准 |
| 标准体系 | 环境 |
| 采标情况 | 无 |
| 发布机构 | 生态环境部 |
| 发布日期 | 2019-12-24 |
| 实施日期 | 2020-03-24 |
主要技术内容
一、核心变化(与 HJ/T 91-2002 污水部分对比)
1、独立成标、范围聚焦:将原《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》(HJ/T 91-2002)中的污水监测部分独立修订为专门标准,地表水部分后续另行规范,两类水体监测要求不再混编。
2、新增"监测方案制定"章节:要求监测前编制监测方案,明确监测目的、点位、项目、频次、质量保证与安全防护等内容,实现"先方案、后监测"。
3、新增附录 A:给出常用污水监测项目的采样和水样保存要求(采样容器、保存剂、保存时间等),便于现场直接执行。
4、删除已转移内容:建设项目污水处理设施竣工环保验收监测、应急监测、资料整编等内容删除,分别由对应专项规范管理。
5、完善采样与质控要求:对采样点位设置、瞬时样/混合样采集、样品标识与交接、监测数据处理、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等条款系统性完善,强化全流程可追溯。
6、修改术语表述:对"污水"等术语和定义的表述进行修改,与水污染防治法规体系衔接。
注:条款细节以标准正式文本(生态环境部发布稿)为准。
二、对检测行业的要点提示
1、资质与能力
污水监测属于生态环境监测主流业务,CMA 资质认定应覆盖本规范及相关分析方法标准;评审中重点关注采样记录、运输交接与原始数据的规范性。
本标准与《污水监测技术规范》配套的各测定方法标准(如 HJ 828、HJ 505 等)应一并纳入方法验证。
2、方法选用
监测项目与分析方法应按第 8 章要求选用生态环境部发布(或转化的国标)方法标准;选用非标准方法需按资质认定要求确认。
分析方法选择时注意与附录 A 的保存条件匹配:保存时间不满足的方法不得采用。
3、设备与设施
采样设备(便携式流量计、采样瓶、冷藏运输设备等)应纳入管理并保持有效状态;排放口规范化、采样平台安全性是方案制定与现场监测的前置条件。
样品交接与保存记录应体现冷链、时限控制,避免因保存超时导致数据无效。
三、常见问题(FAQ)
Q1:HJ 91.1-2019 与 HJ/T 91-2002 是什么关系?
A:本标准部分代替 HJ/T 91-2002 的污水监测部分,2020-03-24 起该部分废止;地表水监测部分不适用本标准。
Q2: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是否也执行本规范?
A:是。本规范适用于采用手工方法对排污单位污水进行监测的活动,自行监测、受托监测均应满足其技术要求。
Q3:水污染物在线自动监测是否适用本标准?
A:不适用。在线监测系统执行 HJ 353~356 系列标准;本标准针对手工监测。
Q4:样品保存时间以什么为准?
A:以附录 A 给出的常用项目采样和保存要求及所用分析方法标准的规定为准,两者从严执行;超时样品数据不得用于评价。
